::: 2021.10.04 王琬昀 / 國際企業參與新創趨勢觀察 – Startup@Taipei創業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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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

王琬昀 / 國際企業參與新創趨勢觀察title

面對瞬息萬變的國際商業環境,「創新」是每一家企業應對的策略。企業創新分為內部與外部創新,內部創新難度相對高,尤其當一家企業規模壯大後,內部控制流程、股東壓力等包袱日益增加,此時要從內部進行變革與創新變得困難。因此,適時地投入外部創新,成為企業尋找突破口的方法。


由於「新創」擁有新科技、創業家思維及靈活組織等特性,能因應市場變化快速調整,進而顛覆傳統商業模式並改變產業結構,近年來已成為國際企業外部創新的重要合作夥伴,在國際間掀起一波「企業參與新創(Corporate Startup Engagement, CSE)」,希冀借助新創為企業帶來創新轉型的動能。以下針對國際企業投入CSE之趨勢有三大觀察。


觀察一:國際企業投入CSE核心目的為驗證創新
觀察國際企業與新創合作的目的分為三個層次,核心目的為「驗證創新」,透過與新創合作,共同進行產品服務的POC,藉以了解未來趨勢及潛在商機,同時在過程中為內部激盪新火花;其次則為「建立聲譽」,透過扶持新創能塑造支持創新及回饋在地的良好形象;最後則是「深度結合」,企業與新創在POC階段獲得良好成果,進一步投資、併購與新創產生更緊密的合作,化外部創新為內部創新。

觀察二:國際企業多以在內部成立「專責單位」負責CSE
組織協調方面,國際企業一般與新創合作接洽的方式,分為兩種:①成立「創新專責單位」負責統整與協調;②由企業內部個別各事業單位(BU)直接與接洽新創合作。觀察國際較成功的CSE合作案例,多是由被賦予前瞻趨勢或發展新業務的「創新專責單位」來負責,以專責方式統整或發起CSE創新計畫,並作為統一窗口協助與指導各BU與新創合作的方向與準則。


相比「個別部門直接合作」,成立「創新專責單位」的特色為,由於個別BU部門往往受限於利潤中心制,因此與新創的直接合作案多以立即創造商業價值為目標建立合作關係,而直接合作案要成功,除了部門主管必須被授予權力承擔風險、企業需要有適合的鼓勵機制之外,各BU部門本身更需要具備足夠的專業技術知識與新創溝通,才能讓雙方的合作順暢。企業以成立創新單位與新創合作,則是試圖減少新創與企業之間的認知落差,並扮演雙方協調的橋樑。此外,對國際企業來說,創新部門多被賦予的責任是「探索與學習」,肩負的主要KPI可能為POC驗證、盡職調查等案件數量、學習消費者或技術發展趨勢等,因此在與新創合作上也能較有彈性,並創造更大的合作與想像空間。


觀察三:國際企業成立CVC成為重要趨勢
資金方面,觀察當國際企業看好新創的能力與未來的潛力時,多半會以股權交換方式投資新創,一方面創造實質財務回報,另一方面能產生更密切的策略性合作。


觀察國際企業在對新創資金挹注的方式,大致分為①成立「企業創投(CVC)」與②「直接投資」兩種。CVC與直接投資的差別為,CVC是企業準備一筆預算基金專屬用於投資,同時有承諾將長期持續投資的意味性。而直接投資偏向企業彈性投資,發現適合或經過育成後評估有潛力者,直接與新創洽談股權投資。儘管兩種模式並存,近幾年,國際企業為提升在新創投資圈的能見度,以及傳統由財務部門為首,以財務指標作為投資依據的投資模式已不適用於風險較大、但具成長動能的早期新創等因素,國際企業紛紛成立CVC或將CVC從財務部獨立出來,讓投資團隊更有發揮及容錯空間。

 

結語
英國前首相邱吉爾曾說:「Never let a good crisis go to waste!」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全球企業不得不加快速度導入數位科技,同時也加速各產業數位轉型速度與深度。臺灣企業為加緊數位轉型的步伐,也陸續投入CSE,包含緯創資通宣布攜手臺灣新創加速器AppWorks啟動垂直加速器、國泰金控成立國泰金融創新實驗室等。展望未來,透過CSE方式讓新創為企業轉型注射創新DNA,將是臺灣中大型企業邁向數位轉型的快速道路之一。

 

【作者介紹 王琬昀】
(經歷)
資策會MIC/資深產業分析師

專業於創新創業商業模式研究,範疇涵蓋國際創新創業政策、國內外創業育成產業研究等。曾投入數位健康產業、銀髮產業、中國大陸總體經濟與新興產業發展等研究領域。具APIAA產業分析師認證。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研究所碩士。

(專長)
創新創業商模
創育產業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