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
文化產業若欲在臺北市區某特定路段舉辦藝文展演活動,該洽詢何單位?
A01
文化局為扶持本市文化創意產業及藝文展演工作者,塑造適合其展演及行銷之空間環境,特依據「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訂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申請須知」,受理特定路段活動之申請。申辦臨時活動業務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創發展科(02)2720-8889分機3508。
※ 資料來源:臺北市市場處、臺北市創業服務辦公室、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臺北市創新實驗室計畫網站、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軟體育成中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生技育成中心。
Q02
請問哪個公有零售市場尚餘有空攤可供承租
A02
請進入臺北市市場處網站(http://www.tcma.taipei.gov.tw)→「便民服務」→「公有市(商)場空攤明細表」查詢、下載最新可個別配租空攤位明細表,或洽詢臺北市市場處,聯絡電話:(02)2341-5241分機2114。
Q03
想要開設民宿,該如何進行?
A03
如欲在臺北市設立民宿,可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連結]),即可看到臺北市民宿設立登記相關書表。
Q04
自用房屋面積部分供營業使用,應如何計算營業房屋稅?
A04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即非住家使用面積超過全部面積6分之1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6分之1者,以6分之1為準,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Q05
請問販賣手工肥皂的相關規定?
A05
關於手工肥皂販賣
1.手工皂若用以清潔人體外部,係屬化粧品管理,須請參考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細則。
2.如用於洗碗即視同食品用洗潔劑。食品用洗潔劑應包含有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另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法規部分請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
3.另外,對於一般商品屬性之產品,其產品外包裝適用商品標示法規範,安全性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Q06
營業項目與營業地點要同時都找好,才能開公司嗎?
A06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公司名稱、營業項目、所在地均屬登記事項,自然都必須事先確定。不過公司所在地係公司法律關係的準據點,不一定要與實際營業場所一致,只是營業場所之設置仍應依其營業項目符合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
Q07
開立發票就等於一定要繳稅嗎?
A07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全年收入總額-各項成本及費用)×稅率。係以年度總收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為課稅基準,所以若是虧損當然不須繳稅,不過仍須辦理結算申報。營業稅部份,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計算其銷項稅額(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也就是向消費者收取的稅金,可以與自己進貨時付出的營業稅金相抵減,視抵減結果決定是否還要再繳納。
Q08
每月營業額達多少以上,才須使用統一發票?
A08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也就是說,商家每月營業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時,除了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外,國稅局都會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至於所稱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如下:
•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 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 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 攤販。
• 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Q09
一人公司的情況下,也需要申辦勞健保嗎?
A09
若自己是老闆且沒有員工的情形下,可以直接加入職業工會投保。
Q10
公司只有4人,可以向職業工會投保嗎?
A10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無固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才可在職業工會投保。公司僱用人數未滿5人,雖不必強制成立勞保單位,但建議創業者還是要成立投保單位來為自己和員工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