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5月20日至113年6月20日
臺北市政府為配合國家政策並輔導臺北市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之未公開發行企業發展,且有意登錄創櫃板的中小企業,已頒布『臺北市政府推薦微型創新創意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作業須知』,期待透過創櫃板的聯合輔導機制,可以協助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並進行體質調整,讓企業內控機制與財務結構更趨成熟。
(一)依公司法於本市(台北市)完成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以下簡稱公司或籌備處)。
(二)前款公司或籌備處,以非公開發行者為限。
(三)非公開發行公司,無設立年限、獲利能力及資本額限制。
(四)願接受櫃買中心「公設之聯合輔導機制」者。
由本府推薦之公司或籌備處,係以經審查認定具有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者為限。
※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如為影本,需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應備文件不全者,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府產業發展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受推薦單位 3年內應配合產業局辦理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二)受推薦單位未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以「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或類似之推薦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經營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非核定用途之行為。
(三)依本作業須知核定之推薦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受推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推薦處分,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檢送之申請文件、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2.實際營業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
3.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登錄創櫃板、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違反本作業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四)受推薦單位自收受本府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起60日內未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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