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Q – Startup@Taipei創業台北

常見問答

Q01

如何進入臺北、站前及龍山寺地下街經營店鋪?

A01

臺北、站前及龍山寺地下街店鋪(B1商場)係由安置戶組成之公司或商號承租使用,均不受理個別申請承租店鋪,如有需要可設專櫃經營,有意者歡迎電話洽詢下列單位:
1.臺北地下街:保證責任臺北市臺北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聯絡電話:(02)2559-4566分機504。
2.站前地下街:保證責任臺北市站前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聯絡電話:(02)2375-1567分機20。
3.龍山寺地下街:龍山寺地下街商場行政中心,聯絡電話:(02)2306-5988分機21。

Q02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申請本貸款需檢附那些文件?

A02

相關資訊與申請書(表)請至臺北市民e點通或臺北市融資貸款申辦網下載電子檔案使用。

Q03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的申請資格為何?可以申請多少金額?

A03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有稅籍登記。
(二)第二類:依法完成登記之中小企業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且登記地址需位於本市。
(三)第三類:符合第二類資格並為資通訊、生物科技、綠色能源、健康照護、文化創意、休閒與精緻農業、觀光旅遊或其他具有研發、設計、創意、特色等策略性產業。

本貸款貸放額度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第二類最高為四百萬元;第三類最高為五百萬元。但第三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最高得放寬至一千萬元:

(一)與國際企業進行國際分工、國際佈局、技術合作、經營管理或行銷。
(二)引進國外高階技術或人才。
(三)投入品牌輔導或設計服務。

Q04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如何申請信用報告?

A04

方式一:至產業發展局受理窗口填寫聯合徵信查詢同意書申請人(負責人、負責人配偶、保證人)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至收件櫃台填寫聯合徵信查詢同意書,並繳交查詢費用。(申請企業信用報告收費300元;個人信用報告100元) 洽詢專線: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分機6616、122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

方式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提出申請
服務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2號16樓
服務電話:02-2316-323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7:00(中午仍提供申請信用報告服務)。
相關申請資訊皆可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下載查詢及填寫。

Q05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的還款期限如何是多久?利息是多少?

A05

(一)本貸款貸放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一年。

(二)貸款利息是按照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

Q06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申請本貸款流程為何?需要多少天?

A06

本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書表文件後向產業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後將由市府委派專人,偕同顧問針對營業現況、設備情形、產品狀況等進行貸款前現場訪視,同時承貸金融機構-台北富邦銀行也將同步進行徵信作業,最後交由本貸款審查小組進行審議,於45天內將完成審議結果,經審查通過者,將以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

Q07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申請本貸款是否需要提供保證人或擔保品?要不要支付額外費用?

A07

(一)本貸款應徵提貸款企業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如為有限合夥時徵提其代表人,並得視申請案情況加徵其他具資力之保證人。

(二)除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保證手續費的計費方式係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Q08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的貸款用途為何?

A08

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者,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已完成購置;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二年以上。

Q09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要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

A09

本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書表文件後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為便利民眾就近申請本貸款,特於以下二處設置服務窗口受理案件申請:

收件窗口:

臺北市政府創業服務辦公室-融資貸款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北區1樓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6616、1229

臺北市市場處(代收)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1號6樓(永樂市場)
電話:02-2550-5220分機2506

Q10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本貸款所稱中小企業如何認定?

A10

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規之認定標準,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另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