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8
眾所矚目的台版「金融監理沙盒」即將於五月份開放申請,對於目前各種新興金融科技項目 (FinTech),能否藉由沙盒作為進入金融特許市場的前置實驗場域,各界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確,沙盒是個好工具,但不是誰用都可以。在此我們就針對沙盒所依據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相關細節進行拆解,幫助有興趣的團隊,用最基本的 3W 原則進行檢視,建立正確的理解、並避免錯誤的期待。
問:Who?誰是「金融監理沙盒」適用對象?
答:只有 FinTech 才能適用。
我們可以從兩個面向來進一步說明。
其一,非金融業務,不適用這個沙盒。依照「實驗條例」的規定,「創新實驗」僅限於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的金融業務,例如針對存款、支付、票證、信託、證券、期貨、投信投顧、保險等金融業務的創新實驗,才能適用。
其二,不夠創新,也不適用這個沙盒。所謂創新,包括「科技」與「經營模式」的創新,前者如大數據分析 (Big Data Analytics) 大幅提昇金融服務業的運營效率,後者如點對點借貸 (P2P Lending) 顛覆傳統融資業務模式,當然也包括科技與經營模式二合一的創新,例如導入人工智慧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的理財機器人 (Chatbot),或由區塊鏈 (Blockchain) 架構衍生的加密貨幣 (Cryptocurrency) 等眾多應用。
依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創新性」排除的不只是傳統金融業務「換湯不換藥」而逃遁到沙盒,同時也意味著新創團隊與尋求數位化轉型的既有業者,在速度上的競賽。此外,如果已經有雷同的創新業務更早獲准創新實驗,除非能夠突顯彼此的差異化,否則動作慢的團隊進入沙盒的機會也會受到影響。
問:Why?「金融監理沙盒」目的何在?
答:風險控管與法規調適。
「金融監理沙盒」的基本概念,就是讓創新的金融產品或服務,在風險受到控制的前提下進行「封測」,一旦順利畢業,就必須回歸大人的世界,遵照相關規範申請特許、列入監管。然而,金融業者特許門檻相當嚴格,本身無法符合特許資格的團隊,便只能透過與合法金融業者進行策略合作、投資或併購,切勿存有「一日沙盒、終身特權」的誤解。換句話說,對於資本額與內稽內控難以符合高標規範的新創團隊而言,把沙盒當作認識及媒合金融業者的平台,或許較為實際。
至於加密貨幣領域相關團隊最為關注的「法規調適」,雖然會是接下來沙盒議題的一大亮點,也是值得努力的方向,但是台灣社會普遍存在的低度容錯氛圍,可能強化了政策風險,團隊仍必須審慎以對。從這個角度來說,「實驗條例」所設計的各式會商機制,對團隊而言,其實不只是義務,更是一種權利。團隊如果可以把握公私部門共同協作的難得機會,讓主管機關認識 utility token (尚無通用翻譯方式,通常指不具證券屬性的虛擬貨幣商品) 與 tokenized security (代幣化證券) 等分類、ICO (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眾籌) 衍生的代幣經濟效益、承銷商和交易所在加密貨幣產業鏈的角色,並且以技術實力證明風險控制能力,便能幫助行政與立法機關真正了解其職責與法規範界線,進一步思考各國管制思維的差異,從而得出接地氣的監理原則。但是,政策協作是一個動態的平衡,法遵 (Legal Compliance) 規格永遠只有更好、沒有最好,當政策風向改變的時候,團隊如何見風轉舵、及時因應,都必須預為評估與規劃,積極參與 SRO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民間自律聯盟) 也是保護大眾、同時保護自己的作法。
問:How?申請「金融監理沙盒」應該注意哪些重點?
答:實驗項目須兼顧興利與防弊,申請範圍不宜過大、也不宜過小。
一旦考慮進入沙盒,便等同服膺規管。「實驗條例」嚴格要求創新實驗必須對於金融市場秩序所造成的影響進行事前評估、事中監控與事後補償。此外,雖然沙盒「暫時性」排除既有法規並豁免相關罰則,但是創新實驗對於社會大眾 (實驗參與者) 仍負有相當責任,包括創新實驗前應提供信託或銀行的履約保證,同時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關於損害賠償責任與懲罰性賠償的條款,並且不得以契約預先限制或排除相關賠償責任。當然,創新實驗一旦觸犯詐欺等刑事罪責,仍將依法制裁。
尤其,今年底台灣面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公私部門都被賦予爭取脫離加強追蹤名單的任務,團隊在實驗規劃上,針對反洗錢 (AML)、反資恐 (CFT),包括實務影響甚鉅的身分認證 (KYC),均不可不慎。具體作法,除了參照金管會訂定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相關內稽內控作業要點之外,密切關注政策走向並進行溝通 (例如法務部即將研議針對加密貨幣交易市場訂定「守門員」申報機制),都是必要的經營成本。
最後也容我提醒,團隊如果決定提出申請,整個創新實驗究竟該如何定義、如何描述、如何界定,都必須精雕細琢。除了必須符合「創新性」等各項要件,也必須將申請項目與非申請項目在法遵、財務、業務的權責範圍加以釐清。此外,「實驗條例」不允許申請事項的重大變更,如果實際運營範圍「Pivot」的結果,明顯逾越原申請範圍,可能導致整個實驗遭到廢止,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進入沙盒」的最終目的其實是「走出沙盒」。沙盒雖然是一個促成產官學界面對面溝通協作的寶貴機會,但它同時也隱含了一個巨大的風險,那就是結果只有實驗成功與實驗終止兩種選項。一旦團隊無法在興利與防弊兩種面向都成功說服行政與立法機關,相關業務將完全無法在台灣開展。團隊能否透過技術實力妥切回應主管機關最關切的資安防護、消費者保護、反洗錢與反資恐議題,抑或是把握沙盒機制作為媒介金融業者策略合作的機會,都將是創新實驗能否成功「走出沙盒」的重要關鍵。
【作者介紹 王琍瑩】
現任AppWorks之初創投 法務輔導長
Next & Nexus 明日科技法律事務所 創辦人
現任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 副秘書長
現任台北律師公會智財及創新科技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曾任HTC 全球營運資深法務經理
曾任萬國法律事務所科技法律部律師
曾服務於士林地方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具備美國紐約州與台灣律師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