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7.02 蔡朝安 / 新創公司如何善用股權規劃 – Startup@Taipei創業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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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蔡朝安 / 新創公司如何善用股權規劃title

新創團隊雖然可能充滿經營熱忱;或是擁有極具潛力的專利技術。但是,大部分的新創團隊都面臨了一個相同的問題:缺少營運或發展所需的資金。為了解決這個難題,許多團隊都會引進外部投資人,然而,如未事先作好股權規劃,很可能造成團隊的股權被嚴重稀釋,將新創公司的經營權拱手讓給投資人。本文以下將簡單介紹此議題的背景,並提供新創公司一些務實的股權安排方式。

一、議題背景:小公司穿大衣服的困窘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的特殊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享受股權轉讓不課資本利得稅的優惠(僅課證券交易稅),至於其他組織型態,如果有股權轉讓的情形,都需要課徵資本利得稅。如此一來,造成大部分的事業,基於稅務上的考量,都會採用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組織型態。然而,向來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設計,主要是為了股東人數眾多、對外公開募資的事業而設,所以,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大都是剛性規定,不太容易彈性調整。造成許多小公司,卻穿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衣服,而產生無謂的困擾。

為了解決這個議題,民國(下同)104年公司法修正,引進閉鎖性公司專章,提供事業較大的治理彈性;去(108)年更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中,放寬對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管制,規範上亦已十分類似於閉鎖性公司。新創公司如能善用這些治理彈性,將可以有效的在「保障新創團隊經營權」及「維護投資人權益」二者之間,取得平衡。

二、新創公司應選擇何種組織型態?

團隊創業初期,最先面臨問題就是應選擇何種組織型態。承前段所述,現行公司法對於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已大幅放寬,與閉鎖性公司十分類似。對於新創團隊而言,兩者之間最主要的差異在於僅有閉鎖性公司得以勞務出資,相信此特點對於缺乏資金或不願以技術入股的團隊有著一定的吸引力,但於擇定閉鎖性公司前,亦應考慮到閉鎖性公司限制股東人數及限制股份轉讓的特性。也就是說,閉鎖性公司未來如擬公開發行,需先轉換為非閉鎖性公司,始得進行後續程序。所以,我們建議新創團隊於設立公司前,應先視自身需求,審慎評估後,再行決定組織型態。

三、新創公司應如何彈性安排股權以保障經營權?

新創公司設立後,普遍有缺乏資金的問題,引進外部投資人,如果資金比例未作思考,可能造成股權遭稀釋、經營權旁落。此時,新創公司如能善用新修正公司法所提供的彈性、事先作好股權安排,將可有效的避免這個問題。舉例來說:新創公司設立時,由新創團隊先出資取得普通股,而後續引進投資人時,可以視財務、業務狀況,以較高的溢價發行特別股,使投資人雖然大量投資,卻不致因此取得過半股權。如此操作,即能在取得資金的同時,保障新創團隊的經營權。此外,新創公司於進行前述股權安排的同時,另得同時允許團隊成員以技術作價入股;或以勞務抵充部分股款,以進一步降低團隊初期所需投入公司的資金。

除此之外,新創公司也可以善用公司法所賦予特別股在表決權設計方面的彈性以進行股權規劃,舉例來說,新創公司可以安排由團隊先取得公司的普通股,嗣後投資人擬進行投資時,由公司另外發行特別股予投資人,而此處特別股可以進行的安排包含:特別股不具表決權、特別股的表決權數低於普通股(例如普通股每股1表決權,特別股每股0.5表決權),以及限制特別股得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人數限制等。當然,新創公司也能逆向操作,發行特別股予新創團隊,並約定新創團隊特別股有複數表決權、對於重大事項有否決權,或是保障新創團隊特別股能當選一定名額的董事。透過前述的操作方式,即能確保新創團隊於引進投資時,仍能保留經營權。

四、新創公司如何彈性安排股權,以合理保障投資人權益?

公司如何善用股權安排,以保障團隊經營權,已如前述。但是,如此安排,造成投資人大量出資,卻幾乎沒有任何監督經營效能的手段,對於投資人而言並不公平,實務上投資人也不太可能接受這樣的條件。所以,新創公司在確保團隊經營權的同時,也應該同時考量對投資人合理權益的保障。舉例來說,若經營權歸屬於新創團隊,不妨考慮讓投資人的特別股可以優先分配股利;或是於公司解散清算時,得優先分派公司的剩餘財產,以保障投資人、增加其投資意願。

五、新創公司與投資人間的約定,應列於章程或是訂於股東協議?

我國公司法修正後,對於股份的限制轉讓、轉讓的對象、股利的分派、表決權(複數表決權、否決權)的行使、董事保證席次等事項,均容許公司視自身情形量身訂做。但是,除了股份禁止轉讓(限閉鎖性公司)、股利分派、表決權約定等事項一定要明白記載在章程中,其餘的事項(例如:公司董事席次的安排),其實均可以透過股東協議的方式,與投資人以契約加以約定。

比較「章程」及「股東協議」兩者:章程所明定的事項,具備對世效力,故如投資人有違反章程的行為,將會被認定為自始無效;相對而言,如是約定於股東協議書的事項,縱投資人違反協議的約定,亦無法主張其行為無效,只能於事後請求損害賠償而已。新創公司於選擇此兩者的同時,尚應注意,章程的內容只要是利害關係人,皆有權查閱,所以團隊或投資人如有保密的需求,或是不願意揭露過多資訊予公眾,不妨考慮善加利用股東協議書,彈性約定股東間的權利及義務。

六、結論與建議:

本文簡單介紹了於公司法修正後,新創公司得以選擇的組織型態,以及其於籌資的過程中,為了保障新創團隊經營權,並平衡保障投資人的權益,得以採用的股權安排,包含特別股、技術股及勞務股等。此外,團隊與投資人間所約定的事項,究應採用具對世效力的章程;或是具保密性的股東協議,亦應詳加考量。

綜上所述,任何新創公司自設立時起,均不可避免的需面對股權安排問題。我們建議新創公司應即早瞭解自身需求,並據以作出適當的股權安排,以利公司後續的長期經營及發展
 

【作者介紹 蔡朝安】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暨稅務服務 副營運長
台北律師公會 常務理事
台北律師公會金融財稅中心委員會 主任委員
臺灣誠正經營暨防弊鑑識學會 理事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金融仲裁人、仲裁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會 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