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5
臺北市政府為協助青年新創企業取得創業初期所需資金,促進就業,並活絡臺北市經濟,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合作,辦理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並於一百年三月七日訂定「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
本次修正係為協助本市青創業者能加速取得小額營運週轉資金,爰增訂以申請金額於五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產業局逕依承貸金融機構出具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以加速審議時效;另考量遇有經濟景氣變動對產業影響時之因應需要,增列得由產業局視經濟景氣影響狀況或產業情勢變動,公告提高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議之申請貸款額度及適用期間等相關規定,其額度最高為八十萬元,以提升協助本市青創業者效益。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十三、 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事業或創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貸款額度五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產業局逕依承貸金融機構出具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查小組會議備查。 前項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之申請貸款額度,產業局得視經濟景氣狀況或產業情勢變動,公告提高額度及適用期間,最高額度為八十萬元。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 |
十三、 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事業或創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 |
考量青創業者營運時小額資金週轉需求,爰增訂青創貸款申請者於申請貸款金額五十萬元以下者,無須經審查小組審議,由產業局受理申請後將相關申請資料提供承貸金融機構審查,產業局再依承貸金融機構審議後函復申請人審查結果;另考量遇有經濟景氣變動對產業影響時之因應需要,增列產業局得視情形公告提高一定限額內之申請額度及適用期間等相關規定,俾利提升協助本市青創業者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