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7.02 王琍瑩 / 跨域整合—NFT帶給新創的啟示 – Startup@Taipei創業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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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王琍瑩 / 跨域整合—NFT帶給新創的啟示title

Twitter創辦人Jack Dorsey在2006年3月22日的首則推文,任何人都可以一秒截圖、存檔留念;而NBA球星Lebron James在2019年對Sacramento Kings一戰,短短15秒的傳奇灌籃鏡頭,原本也可以在YouTube免費點閱。這些「價值」無限,但「價格」為零的歷史時刻,如今透過區塊鏈技術,以NFT(Non-Fungible Token)媒介保存發行,彷彿點石成金,市價高達數十萬甚至數百萬美金之譜。

NFT透過區塊鏈協定,能夠實現相當於「權狀」概念的各種應用。當我們擁有一個NFT,可能意味著擁有程式碼預設的某種權利。例如RTFKT與年僅18歲的藝術家FEWOCiOUS合作發行的「Fewo」專案可以用來兌換一組潮鞋和潮T;美國搖滾天團Kings of Leon推出的「NFT Yourself」專案,可以用來下載最新MP3數位專輯;另外像是MotoGP的「Ignition」專案,則能夠讓買家參與虛擬競賽,與其他玩家線上互動。未來,NFT也有機會接軌實體世界,作為各式各樣財產或身分的權利憑證。

然而,有些時候,當我們擁有一個NFT,只是擁有導向作品本身(也就是某個數位檔案)的一串程式碼,至於作品本身,則儲存在賣家、平台或是其他去中心化的雲端伺服器。換句話說,不像實體作品的交易,可以拿回大師真跡,NFT的買家可能連一個jpg圖檔都不曾真正到手。即便如此,具備強烈藝術表達或高度藝術涵養的NFT,依舊炙手可熱。例如Mad Dog Jones近期發行名為「Replicator」的NFT畫作,拍賣高達四百多萬美金,亮點在於創作者透過智能合約的設計,能夠自動演化產生衍生作品,並與買家進一步互動,而創作者從初級與次級市場的每一次交易當中,都能獲得預設比例的分潤,儼然形成一種創新的生態運作。可以說,NFT作為數位原生的技術,在現階段發展初期,已經充分展現它在數位世界的潛力。

此外,NFT也為「生成式藝術」(Generative Art)開啟新局。過往因為「加密」與「數位」的雙重隔閡,導致「生成式藝術」難以切入傳統的藝術交易(Art Trade)與藝術投資(Art Investment)市場。直到NFT的技術支持,才使得「解密」的韻味受到藏家欣賞,並降低了對「數位」作品的疑慮,進而願意交易、投資與收藏,並且因為「限量是殘酷的」,最終得以建立市場價值。試著理解這些「生成式藝術」表彰的珍稀性(Rarity),便能進一步體會NFT世界裡最潮、最夯的CryptoPunk和Hashmasks對藏家而言的價值與價格,為什麼跟我們直觀的「口味」不太一樣了。

在音樂產業的發展上,被譽為「天才設計」的EulerBeats是以十八世紀數學家Leonhard Euler爲名,將數學公式帶入音樂與動畫的設定,自動產出「生成式藝術」作品。同時,透過價格與銷量互動的結合曲線(Bonding Curve),設計出符合「供需法則」的「價格發現」(Price Discovery)動態機制,鼓勵粉絲儘早進場支持。此外,EulerBeats智能合約也內建自動執行的分潤機制,使得負責程式設計與系統維運的專案團隊、以及擁有Original的創作者,能夠各自從銷售Print的收入中獲得固定比例的權利金,也因此更有動機努力提升銷量。剩下90%的銷售收入則全數作為「退款」基金,這個機制看似輕描淡寫,卻徹底突破「商品」與「收藏品」的定義與界線。

不過,以上都只是NFT所能發揮最初階、最表層的應用。NFT的潛力,搭配智能合約的創新設計,能夠分別應用在收藏、遊戲、藝術、音樂、金融投資、商品定價、授權分潤、社群治理等各式各樣的領域,已是前所未見。而NFT真正的超能力,更在於能夠穿梭在不同領域「跨界遊走」、「相隨心生」。NFT彷彿不小心為我們開啟了異次元宇宙的大門,眼前的光景,完全超越我們既有的認知。我們相信,藉由NFT技術開展出創新並永續的商業模式,有機會解決人類社會長久既存的痛點,也將有能力逐步回應各界因未知而產生的疑慮。我們也知道,這個自由揮灑的空間很快會變得擁擠,一回頭便將看見NFT「落入凡間」的大規模應用場景。

網路圈流傳著這樣的說法:「It's the execution that matters, never the idea.」一方面,創作者必須加快腳步,去冒險、去探索,快到所有人都跟不上的速度;另一方面,也要謹記,這是一場馬拉松,不是跑百米,我們的目標是超越其他短線投機者,贏得最終的勝利。

 

【作者介紹 王琍瑩】
(經歷)
現任AppWorks之初創投法務輔導長
現任Next&Nexus明日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現任臺北律師公會創新科技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任臺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副秘書長
曾任HTC全球營運資深法務經理
曾任萬國法律事務所科技法律部律師
具備美國紐約州與中華民國律師執照
(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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