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2
閉鎖型公司在申請時,有兩件事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表達:一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說明;一是股權轉讓的限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第一條,股權轉讓限制則可以放在股東專章中。
所謂股權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的閉鎖專節中,並沒有任何明確的規定,怎麼規定都可以,但一定要有所限制。
閉鎖型公司要限制股權轉讓,初衷也是良善的。就是希望閉鎖型公司的股票不要滿天飛,在市場上到處流通。而且,閉鎖型公司基本上是未公開發行的公司,公司的股權種類可能有些複雜,怕投資人搞不清楚什麼特別股、普通股,所以,還是訂一些限制,別讓股權太容易交易了。
股權轉讓的限制,其實有些實務上的意義的。投資人可能擔心經營團隊默默賣股票,偷偷閃人,把公司留給不知所措的投資人;團隊則擔心投資人亂賣持股,搞壞行情,或者不小心賣給競爭對手,把機密都給看光光。
限制股權轉讓的方式很多,且在這裏講幾個方式供參。
最常見的股權轉限制,是要求股權轉讓需經同意。
例如需經董事會過半數同意,或者需經股東大會全體股東同意。也有限制經營團隊不得出售持股,除非全體投資人同意。反過來的也可以限制投資人不得出售持股,除非遺產、事先聲明的集團闗係企業間轉讓……,一樣會要求要董事會或經營團隊同意。
另外一種限制是,認股的優先權。
最常見的模式是,某一股東要出讓持股,其他股東有認股的優先權。這個認股優先權的細節可以很複雜:例如,可以限同一次增資同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擴大及於所有股東;可以限智權所有人,也可以擴及整個經營團隊。願意認購的價格與轉讓出售價格的比較,更可以千變萬化。轉讓價格很低,優先認購權人當然要求按轉讓出售價格認購;轉讓價格很高,優先認購權人一者可以放棄認購,或者,可以要求「跟進出售」。
優先認購權的實施,通常會搭配通知時間,回覆時間及繳款時間的約定,讓優先認股權的實施更為合理,不會影響到正常的轉讓出售。
跟進出售,也是常見的限制。
如上所說,當轉讓出售價格高到一定程度時,其他股東自然會心動,也想出脫一部份,好回收一些資本利得。但跟進出售,真正常用的,反而是投資人對經營團隊的一種限制。因為,閉鎖型公司,經營團隊可能出了技術、創意與青春,但沒有出什麼錢;投資人投進資金,就是看好團隊的技術、創意能夠創造利潤。萬一團隊把持股出售了,團隊在公司的「向心力」就可能大大降低,也就是所謂的「心不在此」的可能大大增加,那完全不了解技術,也沒有創意的投資人,就會面對恐怖的投資風險。所以,大多數閉鎖型公司的特別股投資人都會限制經營團隊不能出售持股;或者,當經營團隊出售持股時,特別股投資人都會要求跟進出售。
跟進出售的「比例」,通常會以持股比例來決定,有的以全體股東的持股比例計算,也有的以表態要跟進的股東的持股比例計算。
股權轉讓限制的各種狀況,可以繼續講到天亮。但我不希望嚇到創業團隊,因為這一掌所說的情況,在各位申請成立閉鎖公司時,都不用煩惱。申請時,只要在公司章程的股東篇,註明:「股東轉讓持股,需經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同意。」就可以了。如果不知道放在那一條,請上商業司官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 裏面有一個下載專區,可以找到公司章程的範本,商業司很貼心,這個股權轉讓限制的條文,已經用紅字標註,跟著做就對。也有人問我,那公司司章程有沒有範本?有!就拿官網那一份就是最佳範本。記住,公司章程沒有自己寫的啦!抄範本來修改,就對了!
撰文者:創投公會蘇拾忠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