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8.04 周逸濱 / 文創產業案例與法律風險解析 – Startup@Taipei創業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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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周逸濱 / 文創產業案例與法律風險解析title

因政府近年積極推展文化創意產業及產業軟實力,尤其隨著2019年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之建置,更邁入高峰。在強調內容的同時,尤其必須透過法規及合約的輔助,延伸內容的無限可能。本文以下即透過案例的方式,說明文創產業實務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及思考點。

案例一
知名歌手於公開場合演唱自己過去所創作的歌曲,卻遭前經紀人主張著作人並無公開演出的權利,提告歌手侵害著作財產權。
案例二
某設計師承接政府彩繪車廂設計案,以網路圖庫下載之素材作為設計基礎,後遭大眾質疑彩繪圖案與政府需求不符。

著作財產權人侵害自己的著作財產權?
文創產業的重點在於內容,而內容則涉及智慧財產權,尤其是著作權。原則上案例一的歌手兼著作財產權人能自由行使自己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包含公開演出、公開播送、重製、公開傳輸等權利,當然也包含在演唱會演唱。那為何會出現有第三人跳出來主張歌手侵權?這通常會牽涉到合約裡是否發生著作財產權轉讓或是專屬授權的情形。
首先,著作財產權能透過合約轉讓,一旦轉讓給他人後,原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就沒有權利可以行使,早期所謂買斷智慧財產權就是這種情形,但目前實務已經越來越少,而多以授權方式為之。
其次,如果是約定專屬授權的話,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之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原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反而不得行使權利。也就是說,合約中一旦約定專屬授權的話,授權範圍內只有被授權人可以行使著作財產權,原本的著作財產權人反而無法行使。近日發生知名歌手遭經紀人控侵權的爭議,即是跟公開演出當時,原本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是否已終止有關。
最後附帶一提的是,著作權的轉讓及授權這兩個概念都是針對著作財產權;至於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醜化權)則是屬於著作人的權利,沒有轉讓跟授權的問題。

以合法授權素材創作有何不可?
原則上承接設計案時,要先留意業主是否有要求設計素材及成果皆必須為設計師原創,如果合約中有此約定,自然無法以第三方的著作來創作。若無此等約定,雖然允許使用第三方著作,但合約中可能會有擔保條款,要求設計師必須取得第三方著作的完整授權,同時也擔保業主日後可以完整使用合約成果,不會有被訴的風險。此時必須要留意的是,第三方圖庫本身授權條款的授權範圍。有些圖庫會以輸出尺寸、解析度、用途、利用方式等作為授權範圍及權利金之計算標準,例如會區分是否為商業行為目的、單純行銷使用或是轉印到實體商品、是否會大圖輸出等而分別有不同的授權權利金。此時,即便付費取得圖庫素材使用,但若是授權範圍僅限網路行銷,卻實際用於大圖輸出,仍會因超出圖庫授權範圍而構成侵權。如此,可能導致業主有因此涉訟的危機,衍生的費用及損害最終仍將由設計師承擔。

文創產業的法律風險管控
由於文創產業的核心價值在於無形且抽象的智慧財產,為規範無形資產的權利取得、行使、授權等,法律也制定複雜的遊戲規則,但往往也因為複雜而導致權利人難以完整掌握自己的權利。為了避免爭議,除了對於法規基本的熟悉外,合約是管控風險的理想方式,但必須要盡可能地將雙方合作的內容完整呈現,並且安排適當的履約控管條款降低違約風險,否則流於形式的合約對於風險控管沒有太多助益。

 

【作者介紹 周逸濱】
(經歷)
現任威律法律事務所所長/主持律師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公法組
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
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臺灣能源法學會理事
臺灣創新法律學會理事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創業辦公室顧問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講師
勤業眾信講座講師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義務律師團委員
台灣緊急應變管理協會理事
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服務團講師
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2019-2020國防部主計局軍官士官申請因其他事故停役及志願申請退伍人事評審會委員
2019-2020國防部軍備局軍官士官申請因其他事故停役及志願申請退伍人事評審會委員
2020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人
2020第六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專長)
一般領域:
一般民、刑事、家事訴訟及談判協商、企業法律諮詢、契約審議。

特色領域:
新創股權規劃、新創產業輔導、文創產業經紀及授權、電子商務、企業風險管理、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營建工程、公共工程、政府採購、不動產糾紛、都市更新、智慧財產(著作權、商標、專利)、網路犯罪及網路侵權、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稅務救濟、能源科技、醫事行政法、洗錢防制、教育訓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