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
【青年創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之審查重點為何?
A01
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事業或創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Q02
【青年創業融資貸款】申請本貸款可否用來償還向其他金融機構所借的貸款?
A02
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不得用來償還向其他金融機構所借的貸款。
Q03
要如何知道公司行號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使用管理的規定?
A03
1.自100年12月1日起,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臺北市商業處受理公司及商業登記服務櫃檯,聯合設置「營業場所審查與查詢服務櫃檯」,公司行號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含分公司設立、所在地變更)及新增營業項目登記時,均應隨案填寫「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由該櫃檯提供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之審查及諮詢服務。
2.民眾亦可於辦理上述公司(商業)登記前,填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表(預審表格)」,逕洽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預先審查,並由其函復審查結果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法規,以降低營業場所之投資風險。 (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 27208889)轉8387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Q04
創業補助計畫與創業貸款之差異?
A04
為促進臺北市產業發展,本府訂有多項產業輔導措施,如提供低利融資貸款、青年創業貸款,主要用途在於挹注企業購買機器設備與營運周轉所需資金;增訂創業補助之目的在於鼓勵更多的創業活動投入未來高成長領域,審查重點在於創業計畫之創新、創意與加值潛力,經審核通過之計畫,補助上限為50%,最高100萬元。雖補助款本金不須還款,但創業者需自籌1/2以上的創業資金,且專款專用於相關會計科目。
Q05
一個地址最多可設置幾家公司行號?
A05
有關總公司(商號)與分支機構設在同一地址,及同一地址申請2個以上同業務性質之公司(商號)登記,現行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尚無禁止之規定。
Q06
同一計畫已獲得其他政府單位(如中央政府)獎勵或補助者,是否可以再申請「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之獎勵或補助?
A06
同一計畫凡已獲其他政府單位獎勵或補助者,投資人不得再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
Q07
依「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申請獎勵與補助之應備文件有那些?
A07
1. 獎勵補貼:
(1)申請書。
(2)獎勵補貼計畫書5份及電子檔。
(3)公司或商業新設立或增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5份;外國公司應付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影本5份。
(4)購買置設備或技術之統一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中小企業投資於創新、改善經營管理與服務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需提供)
(5)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制之財務報表代之。
(6)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5份,新設立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7)最近一個月開立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5份。(含國稅及地方稅5份,請向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申請開立)
(8)申請獎勵項目之證明文件。
2. 研發補助:
(1)申請書。
(2)研發計劃書5份及電子檔。
(3)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5份;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影本5本。
(4)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表之。
(5)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5份,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6)最近一個月開立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5份(含國稅及地方稅各5份,請向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申請開立)。
(7)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5份。(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收據,如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任職證明或薪資領取證明或扣繳憑單等證明文件。)
3. 品牌補助:
依據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符合申請品牌建立費用之補助者應備妥以下文件: 申請書、品牌建立計畫書、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之相關財務報表,未滿三年以實際年度計之(但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5份(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無欠稅證明文件、雇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
4. 育成補助:
依據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符合申請創新育成費用之補助者應備妥以下文件: 申請書、創新育成計畫書、公司商業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核准設立登記、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外國公司應附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表、公司或商業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學校或財(社)團法人最近一年納稅證明資料、公司或商業無欠稅證明。(含國稅及地方稅,請向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申請開立);學校或財(社)團法人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查詢日期應為申請日前半年以內)。
創新育成計畫總經費預算如有編列房地租金,應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及「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及查詢」審查結果。
5. 創業補助:
依據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符合申請創業費用之補助者應備妥以下文件: 申請書、創業計畫書、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最近一年之「營業稅申報書」、無欠稅證明文件(含國稅及地方稅,請向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申請開立)、雇用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等相關證明文件。
Q08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計畫」之目的為何?
A08
為鼓勵臺北市廠商積極參與國際展售活動,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自102年起補助本市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參展費用,協助廠商拓展對外貿易商機,爭取海外訂單。
Q09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計畫」所稱之國際展覽為何?
A09
本計畫所稱國際展覽,係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來自6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展覽。
Q10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計畫」之受理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A10
1.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各1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3)總經費預算表。
2.公司或商業參與國際展覽者,免附前項第2點之組團參展廠商名冊;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3.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