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01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計畫」受補助單位若發生推動計畫成效不佳,該如何處理?
A01
受補助單位若發生實際參展執行情形(參展總攤位數、參展總經費及本市參展廠商家數)低於原規劃內容85%-60%(含),依落差比例扣減原核定補助款金額,低於60%者,則不予補助。
計算方式如下:
A=實際參展總數攤位數/原規劃參展總攤位數
B=實際參展總經費/原規劃參展總經費
C=實際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原規劃本市參展廠商家數
1.工商團體:
(A+B+C)/3 >= 0.85,不扣款
0.6 =< (A+B+C)/3 < 0.85,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原核定補助金額*(1-(A+B+C)/3)
(A+B+C)/3 < 0.6,不予撥款
2.公司或商業:
(A+B)/2 >= 0.85,不扣款
0.6 =< (A+B)/2 < 0.85,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原核定補助金額*(1-(A+B)/2)
(A+B)/2 < 0.6,不予撥款
Q02
請問在自己家裡做手工食品,是否一定要有商業登記才可以在市面或網路販售?
A02
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5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第5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1、攤販。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3、家庭手工業者。4、民宿經營者。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即獨資、合夥事業若非前述得免辦理登記者,於開業前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申辦商業登記,若未合法登記即行營業,主管機關可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予以處分。
Q03
臺北市對文創工作者及藝文活動有補助措施嗎?可以申請藝文補助的類別有哪些?
A03
1.為了輔導與協助各類文化人才或團體,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列有多項輔導計畫及補助項目,藉由補助經費獎勵藝文專業人士和團體發展實質所需,提供藝術創作、展演及文化活動在經費上的獎勵與挹注。
2.本局藝文補助每年受理2期,申請類別共分成14類: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墨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綜合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類;每期每類同一申請者至多補助2案。
Q04
藝文補助申請資格為何?有何限制?
A04
1.藝文補助之申請資格:
(1)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2)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臺北市之全國性組織。
(3)其他國內、外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
(4)上述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2.補助申請之限制:
(1)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2)申請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3)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4)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兩件。
(5)申請案如獲本府文化局其他經費支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Q05
如何申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的藝文補助?
A05
相關資訊與申請書(表)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連結])下載電子檔案使用。
Q06
申請「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之創新研發費用補助有產業別限制嗎?最高補助金額有多少?
A06
為鼓勵產業創新研發,本自治條例無產業別限制,投資人從事技術開發或創新服務研發計畫所需費用均可提出申請,補助金額每一計畫以補助一次為限,總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新臺幣500萬元。
Q07
中小企業申請「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之獎勵補貼有資本額門檻限制嗎?
A07
申請本自治條例之獎勵補貼,不限業別,只要設立於臺北市之中小企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投資在與改善經營管理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100萬元以上,或投資案具有創意、特色或發展潛力者,均可提出申請,無資本額多寡的門檻限制。
Q08
請問品牌補助之委外費用是包含?
A08
委託外界機構(單位)執行專案研究或設計、布建通路、市場調查、行銷宣傳相關公關活動委外執行或法律、會計等專業諮詢服務等等所需費用。且委託對象不得為個人。
Q09
請問外國在台設立分公司可以申請獎勵補助嗎?
A09
外國在台設立分公司且位於臺北市,就可以申請研發補助、品牌補助、創新育成補助與獎勵補貼。
Q10
請問獎勵補助核定通過後,補助款的發放方式?
A10
創業補助、研發補助、品牌補助與創新育成補助皆為通過之後撥款補助總額的50%,剩餘的50%須待計畫結束後持發票或支出憑證核銷後領取。獎勵補貼則是申請人持支出憑證於每年9、10月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