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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A01

1.新成立的單位,如僱有員工,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2份,除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外,並分別檢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證件影本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2份:

(1)工廠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無工廠登記證者,得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礦場應檢附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3)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應檢附登記證書。
(4)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5)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效證明文件。
(6)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7)私立學校、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8)其他各業應檢附執業證照或相關登記、核定或備查證明文件。
(9)本國籍家庭幫傭、褓姆應檢附僱傭證明及受僱勞工身分證影本,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應檢附聘僱許可文件及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

2.事業單位如尚未取上述證明文件時,可檢附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A02

1.目前依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只有部分類別之餐飲業規定其烹調業人員應具有烹調技術士證。

2.本準則發布日起一年內,依本準則第25條規定,應聘用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之餐飲業別及比率規定為:(1)觀光旅館之餐廳80%;(2)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70%;(3)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70%;(4)承攬筵席之餐廳70%;(5)外燴飲食業70%;(6)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60%;(7)伙食包作業60%;(8)自助餐飲業50%。

3. 本準則發布之日起一年後施行,依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聘用烹調相關技術士證之餐飲業別及比率規定為:(1)觀光旅館之餐廳85%;(2)承攬機關餐飲之餐飲業75%;(3)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75%;(4)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75%;(5)外燴飲食餐飲業75%;(6)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70%;(7)自助餐飲業60% ;(8)一般餐館餐飲業50%;(9)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30%。

A03

個人利用自己的住家房屋,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且沒有僱用員工;同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3戶以內等自住要件者,可以按自住之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

A04

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或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不合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必須課稅的範圍。但若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賣掉,賺取利潤,就符合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專門收購二手品轉賣的行為是必須要課稅的。

A05

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就應該幫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雖然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仍然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幫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將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又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所以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如果不願意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該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A06

相關法規共計有「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等,前述法規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外國專業人員業務」專區查詢。

A07

如欲在臺北市設立民宿,可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連結]),即可看到臺北市民宿設立登記相關書表。

A08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即非住家使用面積超過全部面積6分之1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6分之1者,以6分之1為準,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A09

關於手工肥皂販賣

1.手工皂若用以清潔人體外部,係屬化粧品管理,須請參考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細則。

2.如用於洗碗即視同食品用洗潔劑。食品用洗潔劑應包含有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另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法規部分請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

3.另外,對於一般商品屬性之產品,其產品外包裝適用商品標示法規範,安全性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A10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公司名稱、營業項目、所在地均屬登記事項,自然都必須事先確定。不過公司所在地係公司法律關係的準據點,不一定要與實際營業場所一致,只是營業場所之設置仍應依其營業項目符合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