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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A01

主要有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2種,營業稅為營業人代國稅局向消費者收取的稅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則為每年5月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報繳納的稅金。

A02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全年收入總額-各項成本及費用)×稅率。係以年度總收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為課稅基準,所以若是虧損當然不須繳稅,不過仍須辦理結算申報。營業稅部份,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計算其銷項稅額(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也就是向消費者收取的稅金,可以與自己進貨時付出的營業稅金相抵減,視抵減結果決定是否還要再繳納。

A03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也就是說,商家每月營業額達新臺幣20萬元以上時,除了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外,國稅局都會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至於所稱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如下:
•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 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 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 攤販。
• 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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