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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A01

1.本自治條例適用所在地登記於臺北市之公司、商業或外國公司,依法立案之學校或主事務所登記於臺北市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無行業別之限制;設立登記於其他縣市之中小企業或公司無法申請適用本自治條例。
2.用個人名義無法向本自治條例申請相關獎勵與補助。
3.國外投資者只要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取得經濟部投資許可後,在臺北市設立登記公司、獨資或合夥之事業,均可以提出申請。

A02

投資人可依企業規模大小及投資計畫屬性,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適用:
1.中小企業新投資創立或每次增資擴充於下列事項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1)投資於創新、改善經營管理與服務直接相關之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投資案經審議認有創意、特色或具發展潛力。
2.公司新投資創立或每次增資擴充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8千萬元以上且投資經營下列產業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休閒觀光產業、生物科技產業、資訊服務產業、電信產業、文化創意產業、醫療照顧產業、運動休閒產業、會議展覽產業、再生能源產業、其他經市政府推動輔導之產業。

A03

相關資訊與申請書(表)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連結])下載電子檔案使用。

A04

1. 所在地應以有編訂門牌號碼為主,且以戶政機關編訂門牌號碼登記勿擅自加註。所在地之門牌號碼無須連續,惟應相互毗鄰,且不涉及跨越巷弄。
2.公司行號所在地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原則上以一處為限,至於另於不同地點營業,如屬分支機構性質應依商業登記法及公司法規定辦理登記,如非屬分支機構之營業所則無須辦理登記。
另實際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等相關法規規定。

A05

根據新一年度調整之制度,欲申請台北市政府出具「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須請填妥新版申請表並提供營運計劃書,如有獲獎紀錄或申請過台北市貸款、補助者,須請一併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A06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攤販得免辦理商業登記,至於是否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請逕洽各縣市政府。

A07

有的,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提供身心障礙者如創業補助、創業輔導加值計畫,聯絡方式如下: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4樓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3、5504

A08

申請人通過創業家簽證申請並取得居留證後,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未滿20歲)子女得依法申請依親居留。

A09

櫃買中心輔導期間提供新創公司之會計、內控、行銷及法制等輔導,並輔導其建置簡易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並落實公司治理。上述之輔導期間原則上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若經本中心認為有需要等合理原因者,得延長。

A10

設立工作室,若非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得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者,均應依法辦理商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