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6
近年來興起的IP(Intellectual Property, 即智慧財產)產業與網路結合,從內容產出開始到授權、應用,創作者、經紀商透過各式平台、媒體傳播創意內容,線上隨選即看,頓時網路圈開始重視、發展自家的智慧財產,而不再只是轉載他人的著作。以IP產業重點的著作權為例,既為精神創作,任何人要複製或抄襲原則上都不會是件困難的事,此種容易複製、抄襲還可節省發想成本的特性,可能造就對於他人著作權的較不尊重,才會出現近期新聞媒體常見的抄襲、侵害著作權等事件;同時也可能導致創作者授權過程無形的談判劣勢。也正因此,本文希望從著作權的角度切入,分享網路時代下創意產業不可不知的著作權概念,了解自己有哪些權利,才有辦法來談授權、維權,提高自己的談判實力。
先澄清一個基本概念,很多人喜歡跟朋友天馬行空分享自己的創意點子,然而有一天卻發現對方居然把自己的點子拿去實際應用變成商業提案,除了心情不好外,能不能主張著作權抄襲?有可能要失望了,因為著作權原則上是保護著作的表達方式,而不保護背後單純的抽象概念、創意、點子,也就是說呈現的方式具有原創性才是重點。不過實務上創意也不會是完全無法保護,還是有機會透過事前約定保密協議(NDA)的方式來加以保護。
著作透過網路擴大應用及觸及範圍,其中牽涉的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也就是創作者對外公開著作的權利,例如透過線上首播、直播等。至於牽涉的著作財產權,常見的例如公開傳輸權,如創作者或權利人授權透過網路傳輸讓使用者可以在喜歡的時間從手機或電腦連結並接觸著作。又例如重製權,就會涉及將線上著作依原樣下載備份或轉載至其他媒體平台。
原則上實際創作者即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行使)及著作財產權(可以授權或轉讓他人)。然而,如果創作是基於合約的履行而來時,就要格外注意著作人是可以由契約雙方自由約定的,而且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還可以分別約定為不同人,此時要留意首次公開發表著作的權利仍然屬於著作人所享有,享有著作財產權者如果基於廣告行銷等商業考量必須公開發表,可能要額外約定著作人不行使公開發表權利。創意產業如果是以公司型態經營時,旗下的不同創作者與公司間就可能因為彼此法律關係(雇傭、外包)及談判實力,而有不同的著作人、著作權歸屬約定。
創意產業要透過IP創造商業利潤,就必須了解授權的重要性。一般來說授權契約內要特別留意以下內容:
一、專屬(exclusive)授權或非專屬(non-exclusive)授權:前者是指將著作財產權授權特定對象後,就不可以再把同一著作財產權授權其他人;後者的話則可以同時將同一著作財產權授權給不同人。
二、授權範圍:著作財產權的權利範圍相當多,除了前面提過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外,還有改作權、編輯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散布等等權利,建議要具體寫清楚授權範圍。
三、授權時間、地點、方式:由於網路無國界且資訊易留下軌跡的特性,授權時間及地點會涉及使用者有限的接觸時間以及特定區域外IP得否接觸利用。至於線上露出或實際利用著作方式也應搭配商業需求一併討論,盡量約定清楚以免未來發生爭議。
四、權利金計算:除了授權著作本身之權利金計算方式外,商標權是否也在授權之列,周邊及衍生商品如何分潤,甚至其他線上廣告合作分潤亦可加以考量。
當所有創作素材透過網路均變得可能,甚至唾手可得,因此也更應小心篩選素材,避免使用盜版工具軟體以及抄襲未經授權之圖片、影音、文字,否則恐得不償失。
創意產業當道,也象徵著作權的重要性日漸提升。透過網路一方面加速著作散布、創造價值及利潤,一方面也擴大侵權的可能性以及損失範圍。瞭解著作權將有利事前管控風險、提高授權交涉能力、免於侵權,也更能透過維權主張來站穩市場,強化您的盾與矛。
【作者介紹 周逸濱】
威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創新法律學會監事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創業辦公室顧問
文化部影視投融資專業協力辦公室顧問
文化部文創產業中介與經紀人
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講師
經濟部初級無形資產評價師能力鑑定合格
經濟部初級資訊安全工程師能力鑑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