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2
鑒於精準健康產業已被列為我國積極推動的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為優化醫藥產業的投資環境、鼓勵企業獎酬專業人員,行政院推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下稱「生技條例」),並經立法院通過,於110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
生技條例提供諸多生技新創公司可以善加利用的優惠措施或政策工具,本文謹就其中重要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一、 擴大適用產業之範圍
配合醫療產業發展趨勢及我國既有資訊產業的競爭優勢,故將再生醫療、精準醫療及數位醫療均納入為生技條例的適用範圍;此外,生技條例亦納入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之創新技術平台,藉此鼓勵企業投入技術平台之研發,以提升相關生技產業之生產效率。
由以上說明可知,關於新推出的生技條例,其適用範圍已跳脫傳統上「新藥」的領域。數位醫療將巨量資料、雲端運算、物聯網、人工智慧、機器學習等技術,納入生技條例適用範圍,而精準醫療及再生醫療則包含基因定序、分子鑑定或代謝體分析等相對新穎的技術。因此,對於生技新創公司而言,相比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條例將有較高的機會得以適用。
二、 新增個人股東投資抵減的規定
新推出的生技條例中,鑒於生技醫藥產業具有高風險性、研發期程長與亟需巨額資金投入研發之特性,為鼓勵自然人進行投資,故增訂個人股東投資未上市、櫃生技公司,當年度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且持股期間達三年者,自屆滿三年起的兩年間,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減免其所得額,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500萬元為限。
此規定係參考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產業之投資抵減,惟產創條例之抵減上限僅有300萬元,新推出的生技條例之上限達500萬元,對於擬投資新創公司的投資人而言,應有選擇投資生技新創之誘因。
三、 修正生技事業法人股東投資抵減的規定
依據生技條例,營利事業若認購生技公司的新股,持股期間達三年者,營利事業股東得以其所繳納股款20%範圍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外,新推出的生技條例亦將受託開發製造公司納入投資對象(限未上市、櫃或成立未滿10年),以避免營利事業投資人集中投注於已然成熟之生技公司。
由上可知,生技條例關於營利事業股東抵減及將受託開發製造公司納入投資對象(限於未上市、櫃或成立未滿10年)等事項,應可促使營利事業投資人投資符合上開條件的生技新創公司,而非將投資集中於已成熟之生技公司。
四、 修正員工持股轉讓採取孰低課稅的規定
新推出的生技條例於員工獎酬、技術入股採轉讓價格、取得價格孰低課稅之規定等部分參考產創條例而設:生技公司高階專業人員繼續任職達兩年、技術投資人提供技術服務達兩年,當其轉讓所持有之獎酬股或技術股時,可以轉讓價格或取得價格孰低者課稅。因此,生技公司透過獎酬股或技術股留才、攬才或取得關鍵技術及技術服務時,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之稅賦負擔將相對降低。
透過員工股權獎酬計畫激勵員工與公司共同發展,以及透過發行技術股取得關鍵技術及相關技術服務,均係新創公司常用的工具。依據生技條例,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針對其所持有股份之稅賦成本將有所下降,有助於生技新創公司更靈活的運用相關制度。
結語
綜上所述,本次的生技條例提供股東及員工諸多稅賦優惠措施,生技新創業者及任職於新創公司的員工也都將因此受惠,生技新創事業得以有更多引進資金的誘因與留才的工具,值得吾人加以注意。
【作者介紹 蔡朝安】
(經歷)
現任PwC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現任PwC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暨稅務服務副營運長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
臺北律師公會金融財稅中心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工業總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委員
臺灣誠正經營暨防弊鑑識學會理事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金融仲裁人、仲裁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監理會委員
臺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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