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3
阿創和阿業這對拜把兄弟,在校期間熱衷研究區塊鏈應用,內心常懷創業之火,尤其看到朋友在網路上分享的「創業家不可不知的新公司法」文章,對於如何依照新公司法來設立公司和進行募資,早有研究。直到 2019 年那個夏天 (編按:公司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撰文此時尚未公布,以下場景假設為新法施行後),兩兄弟踏出校園,終於砌下夢想的第一塊磚。
「我們應該先去登記一間自己的公司!」回想起大四下學期的期末報告「基於智能合約的電商供應鏈金融服務之研究」獲得師生一致好評,也吸引金融業者主動尋求合作,阿創和阿業決定很霸氣地將公司取名為「台灣積木電商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矢志成為鏈圈的台積電;更令人興奮的是,英文名字剛好可以叫做「Building Block Corporation」,簡稱 BBC。
「我知道!新創團隊除了適合登記閉鎖性公司之外,也可以登記一般公司。依照新公司法的規定,一般公司和閉鎖性公司一樣,可以發行無面額股和特別股,對於將來募資很有幫助。還有,我們既然剛畢業沒什麼錢,你可以用你寫的 code 來換技術股,我就先不領薪水只拿勞務股。對了!你問問看你女朋友願不願意來當董事,我們一起把文件簽一簽!」阿創急性子不改,一口氣把話說完。
阿業狐疑地說:「嗯?不是都說不用三董一監了?而且新公司法有說那個技術股和勞務股是要怎麼算嗎?」
阿創、阿業和阿業的女友,帶著滿腹疑問,決定前來尋求專業律師解惑。律師聽完呵呵一笑,說:「沒錯,依照新法,一董、二董、三董任君選擇,前提是了解董事的職責。如果由阿創和阿業兩位擔任董事的話,萬一意見不合,還是要有人作主,你們再討論一下吧!」「另外,新法下的一般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仍然不像閉鎖性公司可以勞務出資。雖然允許技術出資,但是必須把技術『轉讓』給公司,而不只是『授權』給公司,還會衍生稅的問題。你們不是有考慮發行無面額股或超低面額股嗎?其實這樣就可以適度調節現金出資大小和持股比例的問題,不一定非得透過技術出資來處理。」
「真是太好了!」兩兄弟鬆了一口氣,臉上如釋重負的表情。回家之後,火速按照律師建議將公司設立完成,便毫無懸念,專心創業……。
「律師,我們又來了!這次是好消息,我們拿到投資人的 Term Sheet (投資意向書) 了!」律師看看文件、又看看兩兄弟,不知怎的,覺得與有榮焉。說起兩兄弟最關心的特別股,兩位認真的創業家立刻拿出筆記,全神貫注地聆聽。
「嗯,當初你們以相當於普通股面額每股新台幣 0.1 元的價格分別出資四十萬元和三十萬元,現在投資人以每股金額 20 元、總計四千萬元投資特別股,還保留 10% 作為員工認股權方案的額度,所以投資人只佔 20%,你們佔 70%,顯然投資人非常看重兩位創辦人的實力啊!」(編按:這些只是為了便於說明的數字,現實世界要靠自己努力了。)
種子輪股權架構 | |||
股東 | 普通股股數 | 種子輪特別股股數 | 持股比例 |
阿創 | 4,000,000 | – | 40% |
阿業 | 3,000,000 | – | 30% |
投資人 | – | 2,000,000 | 20% |
員工認股權方案 | 1,000,000 | – | 10% |
總計 | 8,000,000 | 2,000,000 | 100% |
「這份 Term Sheet 的約定,包括投資人 (也就是特別股股東) 可以被選舉為董事、投資人對於影響特別股權益的事項有否決權、特別股轉換普通股的價格和反稀釋條款等等,在國際投資文件都很常見。新公司法施行之後,一般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發行這樣的特別股給投資人。」「這些特別股的約定,都必須修正章程加以記載。雖然任何第三人都可以申請查閱公司章程,而你們可能不喜歡這樣揭露交易細節,但是,記載於章程的目的正是為了具有『公示效力』,避免將來相關交易第三人因為不知道你們私底下的約定,而發生爭議。」
此時,律師話鋒一轉:「不過,這份 Term Sheet 也強調創辦人持有的普通股,必須受到轉讓限制,這一點跟一般公司的『股份自由轉讓原則』是有落差的,章程不能記載這樣的規定。」律師這麼一說,兩兄弟才驚覺自己只顧著特別股,竟然忽略了身為創辦人,自己手中持有的普通股,連忙拉長耳朵細聽。
「你們和投資人透過超低面額股、股票發行價格和員工認股權這些安排,讓持股比例和真金實銀的比例差很大,就是因為投資人希望你們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的架構下,可以為公司也為自己盡心盡力。對投資人來說,當然不希望你們隨時把股份脫手變現。這種針對創辦人的股份轉讓限制條款,可以理解,在國際投資文件也相當普遍。雖然一般公司不能像閉鎖性公司,直接在章程規定股份轉讓限制,你們仍然可以跟投資人溝通,以公司和創辦人簽訂契約的方式,儘可能確保大家繼續在同一艘船上一起努力。」
本以為燒腦的話題就這樣告一段落,正當兩兄弟從律師事務所回到辦公室的時候,卻忽然接到投資人的電話:「阿創,我們發現你們公司的英文簡稱跟人家英國廣播公司雷同欸,這樣不會被告嗎?在這個問題釐清之前,我們可能要暫緩投資喔!」
阿創和阿業一邊盤算著被告的風險和更名的程序、一邊也冷靜思考如何用 Convertible Note (可轉債) 來爭取金錢和時間,「好險當初有把『創業家不可不知的新公司法』認真讀一遍……」,兩兄弟心想。
創業之路,處處充滿驚奇,未完待續。
【作者介紹 王琍瑩】
現任AppWorks之初創投 法務輔導長
Next & Nexus 明日科技法律事務所 創辦人
現任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 副秘書長
現任台北律師公會智財及創新科技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曾任HTC 全球營運資深法務經理
曾任萬國法律事務所科技法律部律師
曾服務於士林地方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具備美國紐約州與台灣律師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