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2.18 黃沛聲 / 網紅媒合平台商業模式的三大法律問題 – Startup@Taipei創業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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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黃沛聲 / 網紅媒合平台商業模式的三大法律問題title

近來網紅經濟興盛,周邊商業模式衍生不斷,其中媒合「網紅」與「需要推廣的商家」的平台就是生態系中的重要角色。畢竟品牌店家必然需要借助網紅推廣產品,而網紅天生就是透過知名度獲利,二者相輔相成,但卻不認識彼此,因此平台便透過媒合二者的工作獲利。但是媒合平台要做得好,法律卻是個重要核心。

 

媒合平台是門好生意

媒合平台隨著載體科技不斷演進

「媒合平台」不是個新科技產物,事實上這個角色自古即有,講白了它從事的就是「經紀業務」,這門生意隨著「內容載體」的科技發展而不斷演進。

網路時代之前的內容載體是書報、電視,當時的網紅稱為藝人、作家,媒合平台就是出版社、經紀公司,知名的例如各大出版社、凱渥等經紀公司;網路文字時代的內容載體是部落格,網紅稱為部落客,媒合平台則是廣告公司、網路整合行銷公司,知名的奧美、台灣電通、紅門互動、超人氣娛樂、WebTVasia等等;影音時代後的載體多樣化了有Youtube、IG、抖音、Podcast,專職影片的稱為Youtuber、發音頻的是播客Podcaster,媒合平台自然也是原生的科技網路平台才做得好。

 

科技成為新創公司進軍媒合產業的競爭優勢

原始媒合平台在廣告公司時代的商業競爭優勢,在於它同時與大品牌公司長期合作,也容易談定知名網紅,媒合成本低;二是製作影音的能力強,因而能夠長期獲利。但到了網路時代,尤其社交平台如Facebook、IG時代,聯繫成本與影音製作成本都極低,媒合平台原本人力一一媒合已經慢慢難以抵抗數位競爭,因此原生就以網路科技切入的新創媒合公司很有競爭優勢。

簡單說,奧美等等大品牌廣告公司的經紀業務仍會專注於媒合大網紅與大品牌間的合作,因為這是大生意、厚利潤,才是值得它做的生意;但未來市場關鍵會在新興品牌與小店家,本質上也有的「行銷需求」,而一般不是巨星網紅當然也願意協助,只是這樣的媒合行為「媒合成本常常高於產生的利潤」,所以以往長久都是雞肋市場,沒有經紀公司問津。不過在網路科技發展後,這樣一般網紅與小商家間的空白市場,透過人工智能與自動媒合程式有機會大幅降低媒合成本,市場與利潤均大,搖身一變成為藍海市場。

類似這樣以不同技術及商業定位進行網紅媒合的平台,國外有 Upfluence、AspireIQ、Klear等等。而國內則有富盈「字媒體」、 愛卡拉 iKala 「KOL Radar」、圈圈科技 「Influenxio」等等,都是優秀的新創科技公司。讀者可以想見,這樣能以新科技搶占市場的公司當然價值不凡,許多投資公司都捧著現金搶著投資。

 

媒合平台三大法律問題

 不過想進行這樣商業模式必須注意三大法律問題:

其一,熟知廣義的智慧財產法律(著作權 商標權 姓名權等)

畢竟媒合平台同時協助品牌店家方發案,又協助網紅接案,針對發案方的品牌推廣、產品銷售當然必須具有高度的法律專業,協助進行品牌推廣與保護;相對的,對所代理的網紅們的智慧財產(包括了網紅的真名、藝名、頻道名等等)都必須有能力協助注意保護、授權,否則徒有網路技術而不懂商業本質及基本法律,根本上還沒有資格執行好經紀業務。

其二,架構設計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前所述,新時代的媒合平台既然是以原生網路技術為競爭核心出發,希望自動化媒合各方,在台灣需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簡言之,個資法要求任何使用他人個資時的「蒐集、處理、利用」都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原則上都是違法。媒合平台本身經營的是商業行為,從其他地方無論用什麼網路技術「收集」網紅們的個資,「處理」後放上平台,甚至「利用」來幫忙接案,都應該得到網紅同意。基本上沒什麼例外。

而且網路平台無國界,經營的對象若有國外網紅與品牌,則對於世界上保護個人資料的立法潮流也必須理解、符合,因此歐盟的GDPR、APEC的CBPR規定也都是國際媒合平台在進一步拓展國外市場時必須注意的法律界限。

其三,商業模式要符合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本身就是在規範企業間的競爭應該公平,其中有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文字雖然比較抽象,這跟媒合平台有關的就是「顯失公平」,它的內容包含了「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意義在內。歷來常見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的違法行為就是「攀附他人商譽」與「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

換言之,經營網紅媒合平台之業者如果用不是自己開發委託的網紅,就直接置入知名網紅、部落客或Youtuber之連結與作品,實際上就是以他人長期經營之成果來推廣自己的媒合業務,明顯是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法。

 

新創公司商業模式合規性是基本

而這次「網紅獵人」這個爭議,就發生在這平台在「未經網紅許可」的前提下,以網路爬蟲技術與框架技術將許多知名網紅部落客、Youtuber的名稱、商標、文章內容顯示在他的網站上,一下得罪所有大咖網紅。同時也涉及違反上述三大法律問題,要注意違法行為並不會因為網站上放了「免責聲明」就變成合法,我想這門業務未來將會面臨重大挑戰了。這個案例正是新創公司以科技開拓新商業模式時特別值得參考的教材!

要知道,商業模式的合法性,涉及公司整個營業的成敗,必須委託對商務與科技領域都熟知產業知識的律師協助確認,事業的發展才不會成為空中樓閣,因違法而一夕傾覆!

 

【作者介紹 黃沛聲】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輔導榮譽律師
南港軟體科技園區進駐補助審查委員
臺北律師公會公司法委員會委員

本文轉載自「創投律師 BRYAN」